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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梁政办〔2016〕28号
时间:2016-04-26 15:21:15  访问量:1299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我区重点工作进行立项分解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商政办〔2016〕24号)精神,现将涉及我区的重点工作任务予以立项分解,请各责任单位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得力措施,认真组织落实。
  一、推动信用记录建设和信用信息征集、交换与共享
  1.建立本辖区信用信息系统平台,面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公开、查询服务。
  责任单位: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及直属单位,各乡镇、街道
  二、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2.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决策透明度,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提升政府公信力。  
  责任单位: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及直属单位,各乡镇、街道
  3.落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推动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重点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探索使用第三方的信用报告。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财经金融服务中心,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4.建立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部门绩效评价体系,探索建设政府在发展规划、工程建设、政府工作报告中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承诺事项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对失信、违约和渎职行为进行披露。
  责任单位: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及直属单位,各乡镇、街道
  三、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5.建立守信激励机制。落实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财经金融服务中心,各有关部门
  6.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健全失信惩戒制度,落实《商丘市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制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推动行业协会对违规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财经金融服务中心,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7.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在有关重点领域探索建立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财经金融服务中心、文明办,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8.健全完善梁园区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将失信行为和守信事迹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并适时向相关单位通报,制定并实施对“红榜”、“黑榜”企业和个人的褒奖和惩戒措施。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文明办、发改委,各有关单位
  四、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和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9.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
  责任单位: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及直属单位,各乡镇、街道
  五、开展试点示范创建活动
  10.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建立农户信息数据库。为农户、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村社会成员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
  责任单位:区财经金融服务中心、农业局,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涉农街道
  11.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建立中小(微)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小微企业信用记录,推动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共享,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服务。
  责任单位:区财经金融服务中心、工信局,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12.全市确定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性示范试点,我区确定区工商分局、区地税局、区环保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性示范试点。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财经金融服务中心、工商分局、地税局、环保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13.探索建立区域信用联动机制。开展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活动。推动区域间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推动建立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及直属单位,各乡镇、街道
  六、开展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14.组织开展大型诚信宣传公益活动,通过多种文艺形式和传播媒介来普及信用知识,弘扬诚信文化,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发改委、财经金融服务中心
  七、加强组织领导
  15.召开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对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部署,明确重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财经金融服务中心,各有关部门
  16.应由政府负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2016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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