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梁园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
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梁园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梁园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
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保障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计委、环保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3〕2259号)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对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和水质检测结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商丘市梁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梁园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标准参照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计委、环保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3〕2259号)执行。
第二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项目建设投入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和水质检测车辆,不足部分由区政府安排解决。
第五条 根据要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运行和检测经费由区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给予必要支持,并建立区财政补贴制度,确保水质检测中心正常开展检测工作。
第六条 中央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七条 工作场所建设:梁园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分化验室和办公区,总面积约400平方米。化验室包括天平室、药剂室、理化室、微生物室、小型仪器室、样品室等。办公区包括办公室、资料室、更衣室等。
第八条 人员配备:按照文件要求配备专职水质检测技术人员6人,检测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掌握水环境分析、化学检验等相应专业知识与实际操作技能,经培训取得岗位证书。
第九条 仪器设备配备:参考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导则》仪器配备标准,在利用现有设备的基础上所缺仪器设备按计划购买。
第四章 水质检测
第十条 监测点设置:根据水源类型、水处理工艺、供水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监测点。
第十一条 检测指标和频次:水质检测中心的水质检测项目和频率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等合理确定,必要时可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06项指标全分析的基础上,合理筛选水质监测指标。
1.定期水质检测。
①供水规模在20立方米/天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质检测。包括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检测,水源水可主要检测污染指标(检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等19项),出厂水应进行常规指标全分析,管网末梢水可主要检测感官指标、消毒剂余量和微生物指标。
日供水千吨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厂的水质检测频率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日供水不足千吨万人以上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检测频率每年不少于2次。
②供水规模在20立方米/天以及以下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的水质监测。根据水源类型、水质及水处理情况进行分类,各类工程选择数量不少于2个的典型工程,每年进行1次主要常规指标分析。
2.巡查现场检测。每个月应对30%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进行巡查现场检测,检测的指标主要包括出厂水的色度、浑浊度、PH、电导率、消毒剂余量、特殊水处理指标(如铁、锰、氨氮、氟化物等)等。
3.评价标准。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及有关规定进行评价。
4.监测指标。
①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度(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以CaCO3计)、耗氧量、氨氮。
②毒理学指标:砷、氟化物、硝酸盐(以N计)。
③细菌学指标: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④与消毒有关的指标:应根据饮用水消毒所用消毒剂的种类选择监测指标,如游离余氯、臭氧、二氧化氯等。
高砷饮水:当监测发现高砷饮用水时,需要在15天之内重新抽样监测确认,经过观测后方能确认“高砷饮水”。
高氟饮水:当监测发现高氟饮用水时,需要在15天之内重新抽样监测确认,经过观测后方能确认“高氟饮水”。
第十二条 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保存、运输和检测方法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确定。
第十三条 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复测,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必要时应启动供水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应对受影响的供水单位适当增加检测频率。
第十五条 在建立水质检测制度时,水质检测中心应详细掌握区域内每个供水规模在20立方米/天及以上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规模、水源类型、水处理及消毒工艺、水厂的检测能力。巡查时应详细了解水源的保护情况、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运行情况、水厂的日常水质检测情况。对检测发现的水质问题,应及时通知供水单位,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水质检测管理制度和数据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人员管理:
1.根据设备、质量、环境、安全、信息等管理要求建立岗位责任制。
2.检测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检测和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设备管理:
1.应明确每个化验室及其设备的管理人。
2.建立计量设备和分析仪器定期检定/校准制度。
3.仪器设备的购置、检定/校准、维护等应建档。
4.仪器设备应实行标识管理。仪器设备的状态标识分为合格、准用和停用。每台仪器设备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流程图。
第十八条 质量管理:
1.建立试剂配制、采样、各项检测指标检测的方法及其需要的仪器设备、药剂/试剂、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等。
2.明确试剂配制、采样、各项检测指标检测的质量及负责人。
3.质量控制措施应包括空白试验、平行样分析、加标分析、比对分析、标准曲线核查、留样复测、质量控制考核等。
4.做好采样和检测过程的记录。
5.明确检测报告质量审核人,经审核人逐项指标审核后才能盖章生效。
第十九条 环境及安全管理:
1.检测区域应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识。
2.化验室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的照明条件。
3.每个化验室应有温度、湿度监测及记录。
4.微生物室每天应用紫外线消毒后才能使用。
5.排风设施检查完好后才能进行相关实验。
6.建立化验室的用电、用气、废液处理、消防等安全制度。
第二十条 信息管理:
1.对仪器设备、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信息进行归档管理。
2.实验室档案资料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删改和撤档。查阅、复印档案资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3.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至少保存5年。
4.建立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范围报送水质检测成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水质检测信息和扩大送达范围。
第二十一条 检测报告编写要求:
农村饮用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应对水样检测结果出具完整、符合规范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应当准确、清晰、明确、客观。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
1.标题名称。
2.实验室名称,地址与检测样品名称。
3.报告唯一识别号,每页序数,总页数。
4.需要时,填写委托人姓名、地址。
5.样品特性和有关情况。
6.样品接收日期,完成检测日期和报告日期。
7.检测方法描述。
8.如果报告中包含委托方所进行的检测结果,则应明确地标明。
9.报告内容负责人的签字和签发日期。
10.在适用时,结果仅对被检测样品有效的声明。
11.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报告(全复制除外)的声明。
第二十二条 能力认证:
农村饮用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应按规定参加水质检验能力验证和资质认定工作,逐步取得相关计量认证资源,保障水质检测和检测数据的公信力。
第六章 水质检测结果报送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的水质检测结果应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自检数据定期报送当地水利、卫生、环保、发改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有关数据经批准后可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四条 对各水厂的水质检测报告原则上应主送水厂负责人,分析汇总的区域总报告主送区域农村供水主管机构负责人。
第七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五条 由区政府组织水利、卫生、环保、发改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质检测工作定期开展督导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对在水质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水质检测工作的组织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工作质量、中央及地方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等进行考核评估,并完成评估报告。
此办法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此文公开发布) 2016年4月15日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