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办理程序 (1)登记审查。受理机构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办理答复。受理机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要求,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二、收费标准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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